•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犬类宠物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8-28来源: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步伐,按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相关标准,从即日起,对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犬类宠物进行长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禽家畜,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依据第六十八条执罚,可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管理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行为。对遛放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小区内除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不及时清除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第六十八条执罚,可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城管执法人员对遛放宠物排泄粪便行为应该加强监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清扫保洁人员要及时清理,避免造成污染。

    四、市城管执法局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执罚。对违规饲养行为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宠物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五、对阻挠执法人员正常管理,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