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张伟获刑25年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发布日期:2019-03-26来源: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3月22日,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受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了解,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共有24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8项罪名19起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伟于2000年5月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自出狱以来,先后网罗社会闲散及劳改释放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遭。2009年,为了帮助王某某殴打杨某某,张伟伙同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等人准备扎枪、镐把等工具将杨某某殴打致重伤,因此事件,张伟“名声大振”。随后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付春友、王海涛、李井涛等人开始依附在张伟身边形成恶势力集团。他们为他人充当保镖,插手民间纠纷,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并以张伟居住的“小九号村大院”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集团犯罪。

      为了维系并发展该组织,张伟于2015年2月份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拉拢、腐蚀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国道102线扶余路段及扶余市农村乡镇公路上进行“保车收费”违法活动,垄断了这两个区域大车过境的交通运输,保证其违章不被处罚。

      自2015年至今,该组织通过“保车收费”获利四十余万元,物流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律交给张伟、曲桂忠、鲁伟处理,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张伟为公司成员统一配备交通工具,统一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张伟以提供统一食宿、派发工资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以扶余市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曲桂忠、鲁伟、李红光、郭猛、任东明为骨干成员,以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为积极参加者,以汪军、王玉德(另案处理)、王海涛、丛岩峰、马勇杰、刘波、李井涛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充当打手、排除异己、聚敛钱财、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案、聚众斗殴案、行贿案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甚至远走他乡,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致四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任意占有集体土地,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伟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该犯罪组织其余成员根据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判决。

      判处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郭猛有期徒刑二十年,李红光有期徒刑十八年,任东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鲁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曲桂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