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操作规范

    松公积金管字[2017]11号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根据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3、持有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有贷款人认可的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8、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五年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3)提供虚假资料的;
    (4)同一套住房以购房提取过公积金的,不允许公积金贷款;
    (5)5年内被认定为骗提骗贷公积金列入黑名单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
    1、个人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80%,还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70%。
    3、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70%,房屋价格以契税计税价格为准。
    4、贷款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型房屋而不好认定的(含顶楼赠送阁楼、一楼带花园、一楼带地下室、精装修楼房等),报分管主任,然后指派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实地踏查,确认价格。
    5、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余额1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60%;
    缴存余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70%;
    缴存余额3万元(含)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0%。
    6、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的还贷比(为家庭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家庭总收入的60%,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7、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年限延长至借款人退休后5年。
    三、贷款规程
    (一)相关规定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近两年内贷款或者信用卡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逾期记录的,贷款比例下浮10%;有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含)以上逾期记录的,贷款比例下浮20%。
    特殊情况上报分管主任或审贷会审议。
    助学贷款发生过逾期,但该贷款已全部结清的,不影响贷款额度。
    2、允许父母子女互用公积金。父母子女有一方购房时,可用该房屋作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出现婚姻解体,此笔贷款无债权债务一方购房时,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予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分割文书,如法院裁决书、公证书等。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有其他大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贷款的,需提供真实可信的还贷能力证明,由审批人报分管主任或者审贷会审议。
    5、实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结清票据、抵押部门出具抵押证明。贷款额度为商贷余额。
    6、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结清,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异地贷款职工工资收入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基数为准。
    7、对符合贷款条件,但又有不确定因素的,需有贷款人认可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承担信用担保。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8、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记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账户冻结5年。
    (二)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提供所需材料,前台受理。
    2、各经办网点负责人复审后再上传至“中心”审批人。
    3、审批人对贷款件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审批人审批后,经办网点3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5、对情况比较复杂且存在异议的贷款件,经办网点负责人要在受理前同审批人沟通,审批人如果不能给出明确意见,审批人上报分管主任或审贷委员会审议,在上报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四、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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