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17815日至1030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进行了常规巡察。1129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巡察整改统领思想和行动

    市住房公积金党组一是端正态度,深化思想认识。把整改落实作为首要工作来抓,迅速召开会议,传达反馈意见,全面部署。二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制定了方案,确保整改有序推进。三是对照反馈意见,细化整改举措。中心党组把巡察反馈2个方面7类问题,细化分解为21项工作任务,制定42条具体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销号式落实。四是注重整改实效,建立长效机制。整改与实际结合,修订党组工作规程、经费管理、党建工作等16个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党务工作、内部管理、业务建设等。

    二、坚持以问题导向,从严从实全面推进整改

    (一)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

    1.关于党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进一步修订《市公积金党组工作规则》,明确了每年定期召开4次党组会议研究党建工作,不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如何在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二是明确了党组每年召开2次党员大会,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养。

    2.关于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力,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不到位,研究奖金、福利、表彰等事宜随意性强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党组严格坚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二是中心党组重新完善了主任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4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民主决策机制,健全了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协调高效运转。

    3.关于“重业务、轻党建”问题明显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中心党组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把党建工作摆到了各项工作的首位,纠正了以往“重业务、轻党建”的错误思想认识。二是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任组长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把党建工作纳入党组会议重要议题,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考核方案》,每年定期召开4次党组会议研究党建工作。三是积极指导基层党建工作,党组成员每年要深入基层党支部开展1次以上党建工作。

    4.关于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履行“一岗双责”主动性不强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组会议重要议题。二是重新明确中心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和各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全面落实“两个责任”的局面。三是党组书记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分管主任分别在分管科室范围内开展“一岗双责”责任谈话1次,“四早”预警提醒谈话1次,各党支部书记对所属党员开展党风廉政警示谈话。

    (二)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大纪律”方面

    1.关于违规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严格按照市审计局的整改建议,要求所有职工在3年内按月分期返还,已从20175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已返还59.3万元。

    2.关于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关于补缴2012年度十三个月工资少计提的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90440.00元, 20183月底前补缴完毕。

    3.关于违规购买烟花爆竹、在消费场所召开会议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在党内进行了通报批评,党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4.关于非公企业公积金征缴不力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对2013年欠缴的35家企事业单位上门进行了依法催缴,其中,30家企业已经进行了补缴,3家企业申请销户,2家企业申请缓缴,欠缴资金已经全部补缴。

    5.关于个别干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按照市纪委的要求,立行立改,清退违规资金57145元,处理违纪干部8人。党组对违纪情况在全体干部范围进行了通报,并进行了警示教育,要求全体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13353170198;邮编:138000;电子邮箱:1392953013@qq.com

    中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