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

                                                                                                               松公积金管字[2016]17号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辞职、辞退、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调离松原市的;
    (七)患有严重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的;
    (八) 死亡的;
    (九)租赁自住住房的;
    (十)购房支付首付款的;
    (十一)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条  提取手续、额度及时限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家庭同户籍人员(指父母、子女),可在购建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95%,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1.购买一手房的,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产部门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控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控发票)和房屋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和交易手续费票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建造(翻建)住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款收据(仅限夫妻双方)。对于拆一还一同等面积的不予提取,超出同等面积购置的部分给予提取,提取额不能超过购置金额。
    (二)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三)辞职、辞退、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交辞职、辞退、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按月还款、部分还款的,按时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取,提取额度为12个月的还款额度;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需在还清贷款12个月内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最后一笔结清金额。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月还款的,应提交加盖银行印章的近12月的还款流水明细;部分还款的,还应提交部分还款票据;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应提交提前一次性结清票据。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按月还款的,应提交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房产部门贷款抵押证明和加盖银行印章的近12个月还款流水明细;部分还款的,应提交部分还款票据;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应提交提前一次性结清票据。
        (六)调离松原市的,应提交调离文件或劳动合同文件。
        (七)患有严重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的,可在两年内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严重疾病指恶性肿瘤类大病重病、肾衰竭(尿毒症)、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等情况,应提交医疗病历、医疗专用收据、医疗保险报销收据。提取额度为实际支出费用扣除医保报销费用(保险赔偿费用)的剩余部分。
    2.突发事件的提取,因火灾、水灾、震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提交单位和街道证明,提取额度上报市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八)死亡的,应提交缴存人死亡证明。
    1.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交身份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介绍信。
    2.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还应提交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九)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户口本。提取金额为一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最多不超过12000元。
    (十)购房支付首付款的,确认公积金贷款的,提交购房合同和房产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手续,在发放贷款前提取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首付金额。
    购买同一套住房已经按购房提取的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按购房首付提取公积金。
    (十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5年(含5年)以上未以购房方式(一次性付款购房、贷款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和房屋产权证。提取额度标准为1000元/㎡,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此款规定试运行到2017年6月30日。)
    第三条 有关提取业务方面的其它规定
    1.一年之内,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中,销户(退休、调离本市、死亡、解除关系、出境定居等)提取和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的除外。同时,所有非销户提取的最大提取金额不超过帐户余额的95%,按比例计算的实际提取额保留到百位。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相关提取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申请提取职工的银行卡或存折。
    第四条 符合销户提取规定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方可办理。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并记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5年内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业务规范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