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若干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2-26来源: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发展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落实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的重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和提取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贷款条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严密贷款手续和诚信贷款质量,优化办理流程和提高服务效率。在接到抵押登记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借款人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持有本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若家庭名下无住房或有一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四、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为吉林省九市(州);或者缴存地不在吉林省,户籍所在地为松原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应向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由缴存地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提供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对申请异地贷款者,应严格贷款条件和诚信质量把关,信贷员要提出书面判定意见,并与缴存地管理中心接续贷款手续。
    五、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对于申请人实际缴存额比较少,缴存基数比较低,按照缴存基数及工作退休年限来衡量其工资收入水平,并以此来确定贷款额。同时,借款人家庭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贷款额度不能超过40倍。
    六、取消二手房评估。抵押新房和二手房的价值均以购房价格或契税发票价格为准。
    七、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后,连续3个月或全部贷款到期超过1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八、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个人征信证明。借款人有连续3个月的逾期记录,累计逾期6个月的,或者贷款到期2个月未结清, 5年内不予贷款。
    九、贷款未结清,婚姻解体,原共同借款人名下无房产,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职工在商业银行进行了个人住房贷款,在还款12个月后,可按偿还贷款方式或结清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按月偿还贷款提取的,因某些原因未按时偿还贷款,但至申请时拖欠的已全部偿还,可给予提取。
    十二、婚前贷款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的款,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可以申请公积金还贷提取。
    十三、职工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因退休、解除关系等原因公积金已停缴,账户已封存的,夫妻双方不能提取,待贷款全部结清后可予提取。
    十四、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产权的住房,夫妻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五、同一户籍内父母子女可按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七、上述规定为《松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本《规定》有矛盾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