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2-06-07来源: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大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单位可按相关程序申请缓缴,缓缴政策的止时间暂定2022年3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结束后,应按补缴方案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无房且租住商品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取额度1.2万元/年提升至1.5万元/

    为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巩固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建议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尽可能通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松原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及办理业务,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在线咨询。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