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1-03来源: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2023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应按照《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要求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吉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50.00元的3倍18750.00;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规定,松原市不得低于1760.00元,前郭县不低于1640.00元,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不低于1540.00元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专户内,由中心经办人员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条件之一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为保证职工能够正常申请贷款,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经办人员须及时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

    三、补缴。因企业经营困难缓缴或上年度奖金计提公积金等发生的补缴,计入2023年缴存额。以2023年5月份发生补缴为例(5月份公积金已缴),补缴额度计算方法:

    2023年1-5月已发生缴存额+2023年6-12月预计发生缴存额+补缴额≦18750.00×24%×12(54000.00元)

    四、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材料;

    (三)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四)被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须同时提供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证明。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单位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仍不能正常缴存的,持证明材料到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办理延期缓缴。对缓缴的单位备案,做为将来补缴的依据。单位经济效益好转,职工工资发放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在发放工资1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并于30内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

    、封存和销户。撤销 、解散、破产的单位,持法院判(裁)决书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证明,分中心及县管理局申请办理单位账户封存单位未主动办理账户封存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做账户封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退休、死亡的职工,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证明、死亡证明到分中心及县管理局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余额为零的,单位应30内持账户销户申请报告、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到中心及县管理局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做销户处理。

    特此通知。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1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