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公积金管字[2018]51号                签发人:李绍军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
    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2019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应按照《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要求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9号)规定,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42.00元的3倍13626.0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规定,松原市不得低于1680.00元,前郭县不低于1580.00元,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不低于1480.00元
    二、各缴存单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时,在备注中注明单位账号及网点信息。如吉林省松原百坚坊食品有限公司单位账号为201*******53,经办业务网点为江南分中心,在转账信息备注中注明:201*******53,江南分中心。
    三、延时缴存。企业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延时缴存提供延时申请及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由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视为正常缴存。对延时缴存的单位备案,做为将来补缴的依据。
    四、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材料;
    (三)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四)被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须同时提供法院封存银行账户的证明。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单位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仍不能正常缴存的,持证明材料到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办理延期缓缴。对缓缴的单位备案,做为将来补缴的依据。单位经济效益好转,职工工资发放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在发放工资1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并于30内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封存和销户。撤销 、解散、破产的单位,持法院判(裁)决书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证明,分中心及县管理局申请办理单位账户封存单位未主动办理账户封存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做账户封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退休、死亡的职工,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证明、死亡证明到分中心及县管理局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余额为零的,单位应30内持账户销户申请报告、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到中心及县管理局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做销户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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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