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对受托银行发放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最终审批,受托银行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二)本人或者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屋作抵押;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且信用良好;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五年内因信用问题被法院强制执行过的或者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同一套住房以购房提取过公积金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七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还清后,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实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第十条  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人才和多孩家庭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单身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的20倍。

    第十三条  一手房贷款不超过购房款的80%。

    第十四条  二手房贷款不超过购房款的70%。二手房价格以契税计税价格和实地踏查价格为准,抵押价值不包含装修及附属物。

    第十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限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60%-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第十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30年,且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借款人离退休5年内。

    第十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  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常住户口证明;

    (二)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房屋买卖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原始资料

    )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完整版);

    签约行的银行卡;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松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二十  《借款合同》由双方或三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人)以书面形式共同临柜签定。

    二十一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全部手续合格后,受托银行贷款资金:一手房(期房、现房)直接划入开发企业(包括住建监管);二手房直接划入交易双方的卖方;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等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并负责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协议处分抵押物。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  实行按月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归还贷款。

    第二十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所购房屋作抵押。借款人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组合贷款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受托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拆迁、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抵押物因借款人保管不善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  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账户冻结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签订借款合同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在未达成新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  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执行,原《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松公积金委字〔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