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企业及外埠驻松单位:

      国家三部委2005年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我市管委会2014年下发的《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中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同时,我中心2016年末下发的《关于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中限定:“缴存基数上限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60号)标准,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74.00元的3倍11922.00元,月缴存额不得高于2861.28元”。

      为维护省直及外埠驻松单位职工利益,参照省内其他市州做法,经研究决定:“我市省直及外埠驻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松原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