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2018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调整如下:
一、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原则上不得低于8%。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应按照《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要求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47号)规定,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88.00元的3倍12564.00元,月缴存额不得高于3015.36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规定,不得低于松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680.00元。
特此通知。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