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为科学规范执行《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

      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状态须为正常,且最后缴存日期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

      二、借款人三年内买卖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如下:

      1、购买期房的,提供三年内的网签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购买新房的,提供三年内的购买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和不动产权证;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三年内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及不动产权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应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借款人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必须用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由于有其他不确定因素,可增加一处其他房屋作抵押;

      3、抵押+保证。对符合贷款条件,但又有不确定因素的贷款,除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外,需有管理中心认可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期间,保证人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贷款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所购房屋价格原则上以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或者契税发票金额为准;对于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型房屋而不好认定的(含顶楼赠送阁楼、一楼带花园、一楼带地下室、精装修楼房等),上报分管主任,然后指派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实地踏查,确认价格。

      对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按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者参考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房屋缴税价格确定。

      五、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判定:

      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近三年内有逾期记录的,按下列情况执行:

      1、连续逾期数达到3期的,或累计逾期数达到6期的,贷款比例下降10%;

      2、连续逾期数为4-5期的,或累计逾期数为7-11期的,贷款比例下降20%;

      3、连续逾期数达到6期(含6期)以上的,或累计逾期数达到12期(含12期)以上的,不予贷款;

      4、农户贷款、助学贷款及信用卡年费(100元左右)等逾期的,还清即可,不影响贷款额度。

      本条款所指逾期是指在一个还款期内没有还款动作,不包含因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还款额不足或者一个还款期内迟还而形成的非恶意逾期。

      六、实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2.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3. 结清票据;

      3、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的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

      4、贷款额度为商贷余额;

      5、借款人还应具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需提供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流水。

      异地贷款月还款额≤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60%-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八、借款人申请贷款比例的界定:

      1、借款人购买新房时: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1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60%;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70%;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3万元(含)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0%。

      2、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时: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1万元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60%;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1万元(含)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70%。

      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常住户口证明:

      夫妻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户籍证明等。

      十、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1、未婚提供《个人单身声明》;

      2、已婚提供《结婚证》;

      3、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或者《个人单身声明》。

      十一、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和还款能力的认定标准:

      1、借款人家庭收入以工资为准,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就业岗位)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收入证明的,认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2000元。

      月还款额=(工资收入+月缴存额)*60%+缴存余额/贷款期数-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2、借款人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月还款额=公积金缴存基数*60%+缴存余额/贷款期数-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十二、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如果使用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须贷款偿还满一年后办理。

      借款人提前还款可以减少月还款额或者缩短还款期限。

      十三、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还清后,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不得向申请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视为第一套住房,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视为第二套住房。

        十四、所购房屋土地信息不完整或者过期的,按松公积金管字【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