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松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逾期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原则

    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资产保全科牵头管理,各县(市)管理局按各自管理区划自行管理,负责具体催收。资产保全科科长、县(市)管理局局长为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贷款逾期催收管理职责

    (一)资产保全科负责全市贷款逾期催收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资产保全科除做好市直逾期贷款催收外,需将贷款逾期管理工作目标和逾期催收阶段性计划下达至各县(市)管理局并督促落实。

    (三)资产保全科督促各县(市)管理局按要求上报贷款逾期催收情况,以及督促各县(市)管理局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四)资产保全科每月将贷款催收情况汇总分析后逐级上报中心领导。

    (五)信贷科、信息科、档案管理中心协助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解决贷款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贷款逾期催收操作规范

    一、贷款逾期催收

    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应保证每笔贷款在逾期发生后分别采取电话催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上门催收等相应的措施进行催收。

    (一)电话催收

    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借款人,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

    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二)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

    对贷款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借款人,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应及时向借款人发送《松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逾期本息。

    催收通知书分催收通知部分和回执部分。催收通知部分留给借款人,回执部分由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留存。

    催收通知书应采用上门发送的形式送达,送达时应要求借款人签收,借款人本人不在的,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借款人变更居所,或借款人住所较远不便上门发送的,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应在逾期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采用挂号信邮寄方式催收,信件内容为催收通知书,投寄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由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留存。

    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统一将催收通知书回执和邮局的回执留存,对逾期而没有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的,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应上门催收。

    (三)上门催收

    上门催收是指到借款人的家里或其工作单位进行催收。对贷款逾期在三个月(含)以上的,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在逾期发生十日内采取上门形式进行催收。

    上门催收时要求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向借款人说明其逾期的月份、贷款逾期本金金额、利息及罚息金额和本息合计金额以及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要做好上门催收情况的记录。

    (四)发送贷款逾期催收律师函

    对于贷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借款人,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应发送《贷款逾期催收律师函》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五)律师介入

    对于连续贷款逾期六个月或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可在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帮助下,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借款人的房屋,归还所欠贷款。

    (六)催收记录检查

    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将留存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挂号信回执按借款人和时间顺序整理留存,稽查科对上述回执与催收记录进行不定期抽查,作为对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三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定期报告

    (一)各县(市)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三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催收情况通过报表及分析报告等方式上报资产保全科,资产保全科在每月10日前将全市汇总情况逐级上报中心领导。

    (二)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每月要对六个月(含)以上的贷款逾期户的逾期主要原因、借款人工作及家庭现状、抵押物现况、催收方式、催收过程、诉讼情况、起诉判决结果、或未诉讼的原因、和抵押物拍卖受偿等情况以及贷款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有效途径及建议进行逐个说明,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给中心领导。

    三、贷款逾期催收处理方式

    (一)因借款人还款意识差、无法联系、恶意拖欠,拒不偿还贷款的,采取诉讼措施,运用法律手段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二)对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的,或借款人公积金状态正常,且其账户余额大于贷款逾期金额的,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准备材料齐备后,可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分管领导会商决定是否给予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抵贷款余额或贷款逾期金额,来降低贷款逾期率。

    四、贷款逾期台帐管理

    (一)贷款逾期电子台帐的建立

    1、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建立贷款逾期电子台帐,进一步完善、加强贷款的贷后逾期管理工作。

    2、贷款逾期催收经办人记录贷款逾期台帐,应详细、完整的记载每笔贷款逾期从逾期发生到逾期回收、清理、诉讼、执行等的全部具体情况。

    3、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通过贷款逾期电子台帐,掌握贷款逾期的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以便更好对其逾期催收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贷款逾期电子台帐内容

    1、建立贷款逾期电子台账对象主要为三个月(含)以上逾期户。

    2、贷款逾期电子台账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借款人信息、配偶信息、贷款信息、抵押物信息、逾期信息、催收清理信息。

    (1)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贷款账号、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单位账号、公积金个人账号、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2)配偶信息包括: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公积金缴存状况、单位账号、个人账号、当前公积金余额。

    (3)贷款信息包括: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日期、贷款种类、还款方式。

    (4)抵押物信息包括:抵押物(或购房)种类、抵押物(或购房)地址、建筑面积、抵押物价值、售房单位名称、他项权证号。

    (5)逾期信息包括:逾期起止日期、逾期期数、逾期本息合计、罚息、贷款剩余金额、逾期原因、是否起诉、起诉日期、诉讼法院、诉讼所处阶段、诉讼判决结果。

    逾期原因一般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变故(重病、死亡);家庭离异(或有矛盾);还款意识差(恶意拖欠);当事人服刑;无法联系;当事人经济债务纠纷;委托代扣失败;家庭房产纠纷;贷款经办人员差错造成的逾期;起诉执行未果;其他原因(如属于其他情况则按实际情况填写)。

    (6)催收清理信息包括:针对逾期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催逾措施、催收进度、催收结果、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解决措施(或意见)等。

    以上部分信息数据可根据个贷档案信息以及中心信息系统的贷款逾期数据进行采集,它将作为每月填报《公积金贷款三个月(含)以上逾期催收情况表》、《公积金贷款六个月(含)以上逾期催收情况表》的依据。

    3、贷款逾期电子台账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统计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汇总统计表》、《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变动情况汇总表》、《公积金贷款三个月(含)以上逾期催收情况表》、《公积金贷款六个月(含)以上逾期催收情况表》。

    (三)贷款逾期电子台账的建立要求

    贷款逾期电子台账应按照每笔贷款逾期户为独立单位设立。新的逾期情况出现后,要及时更新贷款逾期台帐的内容,登录相关信息;如贷款逾期户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更改相关信息,保证该台账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贷款逾期的诉讼管理

    一、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对下列贷款提起诉讼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仍未还清应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或其他原因影响贷款偿还的。

    二、贷款逾期诉讼工作的管理

    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与借款人协商还款,协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处理贷款抵押物。

    对于贷款逾期诉讼的案件,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应对诉讼进度和结果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必要时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可协助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避免诉讼时效的过期,无法追偿,造成资金损失。

    资产保全科及各县(市)管理局在每月底须将本月发生的起诉状、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庭下调解书等诉讼材料复印件进行留存。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